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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TA服务平台“高抽成”民宿 应引起重视与关注

发布时间:2024-05-13 17:25:50 作者: 宣城市政协 浏览:1029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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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政协反映:民宿以住宿功能为主要载体,实现了“田园变公园、农房变客房、劳作变体验”,已发展成具有独特吸引力的乡村休闲旅游新业态。目前,我省民宿已达6000余家,预计到2025年将达10000家。

OTA,全称为Online Travel Agency(在线旅游电子商务行业),如:携程、飞猪、美团等。相比传统的销售方式,对民宿而言,OTA平台可以提高知名度,降低宣传成本,增加入住率;对消费者而言,可以直观对比多家民宿的服务、环境和品质,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预定和取消,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性。目前,约70%的民宿入驻了OTA平台,50%的消费者日常通过OTA平台订房。虽然OTA平台为民宿和消费者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影响民宿业态健康发展。

一是较高的佣金抽成加重民宿负担。目前,OTA平台的日常佣金抽成比例约为10%—15%,且越是规模小、利润低、营销弱的中小型民宿抽成比例越高,最高可达25%。以宣城为例,全市民宿等小微型旅游接待单位营业额3.07亿元,OTA平台累计抽成约3500万元。A民宿,现有12个客房、42张床位,入驻3个平台,抽成比例为10%-12%,今年以来已累计被抽成约7万元;B民宿,现有8个客房、20张床位,入驻2个平台,抽成比例长年在20%-25%之间浮动;C农庄反映,其原有6个客房,后因抽成比例高、住宿利润低等原因,关闭了住宿业务。

二是不对等地位造成平台“市场垄断”。越是中小型民宿对OTA平台的依赖度越高,被迫与OTA平台签订了一些“霸王条款”。如,D民宿反映,OTA平台要求,必须与之签订“最低价协议”,保证其在本平台的价格全网最低;若同时入驻了其他私域平台(如抖音、小红书)或自媒体平台,则不允许在本平台获得“优先推荐”。此类“霸王协议”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三是“中间商抬价”损害了消费者和民宿利益。据调查,50%的消费者订房时直接与OTA平台结算费用,OTA平台按周或按月将房费支付给民宿业主,这为OTA平台管控价格带来空间。E民宿反映,在重大节假日和旅游旺季,少数OTA平台企业“吃完上家吃下家”,私自将民宿的对外报价提高了30%,既抽取民宿的日常佣金,也收取消费者的住宿“溢价”。F民宿反映,极少数OTA平台企业甚至恶意抬高某民宿对外价格一倍以上,造成该民宿的入住率远低于正常水平。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

四是好评排序方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据了解,OTA平台企业大多采取竞价排名方式,民宿通过提高佣金比例甚至赠送干股等其他方式,方可获得更靠前的排序位置和更多的流量倾斜,这种排序方式并非民宿真实水平的客观反映。涉嫌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为此,建议如下:

(一)由省级层面牵头建立民宿类预定平台。由国资文旅集团(公司)出资建设相关网站或平台,整合在“皖事通”等各类政务服务平台中,民宿自愿入驻,按户仅收取相关维护管理费用,或抽取不高于5%的佣金,持续降低中小型民宿的经营成本。初步估算,仅此一项至少可为我省民宿等旅游接待单位减少成本支出约2亿元。调研中发现,长三角地区民宿行业已开始“去OTA化”,南京市正在建设的官方新媒体平台“龙虎网”,可实现民宿在线预定;浙江省部分民宿不与OTA平台合作,转作自媒体或口碑营销。

(二)发挥好主管部门或民宿行业组织的牵头作用。省级、市级层面成立民宿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在政府性民宿类预定平台尚未建立前,由主管部门牵头,民宿行业协会(联盟)实施,组织辖区民宿与OTA平台企业开展组团式联合谈判,将抽成比例压低至10%以下,预计可为我省民宿等旅游接待单位减少成本支出约1亿元。同时,发挥协会(联盟)组织行业自律、自我服务功能,组织会员建立客源共享合作关系,互相推荐介绍游客,实现民宿产业共建共享共赢发展。

(三)进一步优化平台支付方式。建议出台相关规定,优化现有平台的支付方式,引导消费者尽量采取前台直接支付或者线上仅预付少量定金的方式,降低住宿费线上支付比例,减少中间支付环节,确保住宿费用民宿和消费者“双向透明”,防止OTA平台企业私自“抬价”。

(四)建立分类公平的推荐排序方式。按民宿档次、结构、特点实行差异化分类排序,如按发展类别可分为传统民宿和现代民宿,按地理位置可分为乡村民宿和城市民宿,按层级可分为一般民宿、精品民宿等等,消费者根据需要自行选择入住评价。平台应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体系,严格按照好评率、投诉率等进行综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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