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9日政协宣城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5日政协宣城市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19年3月28日政协宣城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参照全国政协和省政协《专门委员会通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挥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优势,积极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服务协调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对标沪苏浙、争当排头兵”,奋力开创皖苏浙省际交汇区域中心城市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是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政协联系委员的重要纽带,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载体,在政协工作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协宣城市委员会设置九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组织委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知识,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广泛凝聚共识,夯实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第五条 根据政协宣城市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精神及年度协商计划,围绕政协全体会议、专题议政性常委会议和其他专题协商会议题,以及本专门委员会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工作任务,组织委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调研报告、发言材料或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协助政协宣城市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各类协商议政活动。
第六条 围绕国家宪法、法律和我市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实施情况,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解决落实情况,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等,通过提案、建议、报告和开展专项监督性调研等形式,开展民主监督。
第七条 围绕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座谈会或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通过调研报告、提案、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团结、联系、服务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开展或协助开展委员视察、考察、宣讲和学习座谈等活动,宣传政策,增进共识,广泛联系和动员各界群众,维护民族团结、宗教和谐、社会稳定。加强对外友好往来与合作,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广泛凝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力量。
第九条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强化委员学习教育培训,帮助委员知情明政,引导委员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提高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督促委员履职尽责,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共政协宣城市委员会党组在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各专门委员会人数应大致相当,工作领域较宽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十二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根据工作需要酌情设副主任若干人。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后提出建议名单,提交秘书长会议研究,由主席会议决定,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任命。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与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比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分设小组组织委员开展活动。小组划分由所在专门委员会决定。可联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及其他相关机构开展调研。
第十五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根据情况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副主席分管,专门委员会工作由主任主持,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负责统筹协调。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协助各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定期向主席会议作一次工作汇报。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其他重要事项,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工作应发扬民主、充分协商,注重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各专门委员会根据自身特点和工作任务、工作领域等,分别联系相关界别委员,广交朋友,深交朋友。组织界别委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协商、研讨、学习座谈等活动,反映所联系社会各界群众的愿望和诉求。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的材料,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事项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宣城市委员会或政协宣城市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按规定的办文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应按程序与党政有关部门、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有关机构加强情况沟通,密切工作联系。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加强与省政协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指导支持。要加强同各县(市、区)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沟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涉及全市和市县相关领域工作的重要问题,可开展联合调研、委托调研或专题研讨,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调研等活动,要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实施细则,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反映各方面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委员会委员的服务与管理,认真执行委员请假制度,协助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委员履职统计考核等工作,完善委员履职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通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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