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协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更好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协商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设计。政协协商促进广泛团结、推进多党合作、实践人民民主、着力凝聚共识,是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共商国是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建设性、植根中国社会土壤的重要民主形式。
第三条 协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国之大者”,在中共宣城市委领导下,健全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的程序机制,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水平,更好凝聚共识,把政协协商工作制度优势转化为服务全市工作大局的效能,为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宣城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协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宪法法律和政协章程为依据,遵纪守规、内外有别;坚持服从服务大局,助推决策优化和落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协商于民、协商为民;坚持团结民主,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
第五条 协商工作要紧扣主题、平等议事、互动交流、体谅包容、有效表达,确保协商质效。
第二章 协商内容
第六条 宣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草案;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草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需要在政协协商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等。
第七条 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社会治理及公共事务决策中的重要问题;“打造新高地、争当排头兵”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
第八条 围绕党中央及省委、市委重要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等,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进行协商式民主监督。
第九条 各党派团体及其他参加单位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各界别之间需要协商的重要事务,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条 有关部门、方面按照一定程序提交的议题。
第十一条 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第三章 协商形式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次,听取和审议政协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列席市人大全体会议。协商讨论安排依照会议议程和日程进行。
第十三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举行2次,相关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党政部门承办。
第十四条 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组织开展“提案撰写调研月”活动,围绕相关主题策划提出重点提案。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每年各举行1次。根据市委研定的意见,市政协主席、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就相关重点提案开展调研协商和领衔督办。
第十五条 专题协商。按照年度协商计划执行,每年举行4次,围绕针对性强、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进行协商,相关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民主党派、党政部门承办。
第十六条 界别协商。全体会议期间,以界别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方式进行;全体会议闭会期间,以市政协专门委员会为依托,开展界别内、界别间以及界别委员同有关部门、界别群众的协商。一般以座谈会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对口协商。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就相关问题组织委员同相关方面座谈协商。
第十八条 立法协商。就本市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市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组织委员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网络协商。根据工作需要,在委员移动履职平台、“敬亭书吧”读书平台开设主题议政群,组织委员协商议政;在市政府发布、市直有关媒体和市政协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调查问卷,广泛收集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专家协商。根据工作需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战略性问题、前瞻性问题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开展小范围深度协商,相关市政协专门委员会承办。
第二十一条 联动协商。结合年度协商计划实施,与相关县市区政协开展联动协商。借助南京都市圈城市、杭州都市圈城市、G60科创走廊城市政协协商平台,与有关地市政协开展联动协商。积极参加其他跨区域地方政协联动协商。
第二十二条 其他形式。为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在政协开展协商提供更好服务,做好政协协商同政党协商有关活动的衔接工作。探索推进同社会治理、基层治理相结合等协商形式,推动政协协商与基层协商有效衔接。发挥人民团体及其界别委员的作用,组织人民团体参与政协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结合实际开展微协商、微监督、微调研。做好市政协委员微建议工作。
第四章 协商程序
第二十三条 研究制定年度重点民主协商计划。在面向市政协委员、市政协各参加单位、县市区政协以及有关市直部门等征集协商选题建议,面向社会通过网络等形式征集选题基础上,提出年度协商议题安排,形成年度重点民主协商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市委批准后,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联合印发实施。重点民主协商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民主监督议题。
第二十四条 做好筹备组织工作。制定协商工作方案,分解任务、明确责任,拟定时间、地点、议程等事项,经市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视情召开协调会、情况通报会,研究解决筹备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开展调查研究。坚持调研于协商之前,重要调研活动由市政协分管副主席带队。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起草调研计划和调研报告。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党政部门、党派团体、县市区政协、专家学者等参加调研。鼓励和支持市政协委员自主申报调研。
第二十六条 全体会议邀请市党政军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深入界别组听取意见建议、与委员协商交流。举行大会发言;组织分组、联组讨论,开展界别协商;通过体现大会共识和成果的会议决议。邀请有关部门、人民团体负责同志和重点企业、有关方面代表人士等列席。
第二十七条 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分别邀请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出席并讲话。播放专题片,举行会议发言,审议通过建议案和调研报告。根据需要举行有关专题报告会,邀请有关专家作政策解读。邀请有关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党政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协主要负责同志列席。
第二十八条 全过程推进提案办理协商。在提案的立案、交办、经办、督办、反馈各环节,加强沟通协商、增进共识、推动办理。市委书记、市政府市长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办理协商,市政协办公室协助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做好督办工作,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调研督办重点提案或召开提案办理协商会,由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题协商会邀请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出席并讲话,一般设主题发言、部门回应、现场互动等环节,形成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协商建议。市政协分管副主席,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委员参加。
第三十条 界别协商围绕涉及界别及相关领域的共同性问题进行,市政协分管副主席、联系界别的市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和界别委员代表出席,邀请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
第三十一条 对口协商由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市直有关部门沟通后确定议题,市政协分管副主席,市政协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委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 立法协商分类组织实施。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协商项目,开展会议协商、调研、座谈、网络和书面征求意见等,以适当方式将成果报送有关方面参考。
第三十三条 网络协商鼓励委员积极参加,可以与其他协商议政活动并行举办。通过发放调查问卷,设置讨论议题等方式,加强引导、征求意见。
第三十四条 专家协商由主席会议成员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主持,市政协相关界别专家委员参加,视情邀请不是市政协委员的省内外相关专家参加。以适当方式将成果报送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参阅。
第三十五条 市县政协联动协商,通过联合开展调研、民主监督等形式,一个议题专门组织或配合专题议政性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等进行。区域联动协商,重点围绕助力“一地六县”合作区建设、G60科创走廊建设发展、苏皖合作示范区建设等,每年至少组织或参与开展1项联合调研或联动民主监督。积极参与其他有关跨区域地方政协联动协商工作。
第三十六条 规范设立住乡镇(街道)或开发区(园区)政协委员联络组织,积极推进市政协委员工作室、界别活动室等建设,组织推动住宣省政协委员、市政协委员、县市区政协委员共同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助推基层协商民主建设。
第三十七条 在相关协商活动中,探索以委员自主报名,邀请议题相关方、利益相关方代表和有关专家,或相关基层界别群众中,通过随机抽选等方式,确定参加人员。可以邀请市政协负责同志、委员和各界人士代表等列席协商会议。
第三十八条 促进成果转化运用。协商工作结束后及时形成报告。重要协商建议按程序审批后报送市委、市政府。其它意见建议通过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转化。探索以市政协集体提案方式转化协商建言成果。市政协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主动加强联系,跟踪了解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情况。同市委、市政府督查部门建立联系,可通过“回头看”方式,推动重点难点问题落实。建立相关部门采纳落实协商建议情况台账,及时向建议主要提出单位和人员反馈。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九条 在中共宣城市委的领导下主动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协商工作。市政协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请示报告。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讨论并承办实施年度协商计划,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健全制度机制,深化政协协商民主建设。
第四十条 市政协委员自觉强化责任担当,树立协商理念,遵守协商规则,参与协商活动,共同推进协商工作;自觉加强理论武装和业务学习,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实现思想上的共同进步和履职水平上的共同提升。
第四十一条 加强协商平台建设,为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在政协协商议政创造条件。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在专门协商机构中发挥基础性作用,做好服务协商搭台工作。市政协机关加强组织协调,为开展协商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二条 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文化建设,增强协商意识,弘扬协商精神。创建协商工作品牌,提高标识度和影响力,更好促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第四十三条 加强协商工作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政协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委员移动履职平台等,宣传协商民主实践,展现委员履职风采,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氛围。
第四十四条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中共宣城市委部署要求和政协有关规定,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厉行勤俭节约,确保协商工作务实高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自市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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