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政协委员、九三学社社员覃德芹反映:目前,一些工贸领域初创企业为了压缩成本等原因,在招收工人时,仅关注其工作的熟练性,却忽视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未能及时购买工伤保险。而一些技术熟练工种的劳动者,及其他既往接触多年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娴熟工人,本身职业健康损害已较为严重,甚至为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隐瞒既往职业史,导致在新岗位即使没有接触或接触较低浓(强)度相关职业病危害,在较短的时间内也有很大可能被诊断为法定职业病。劳动者一经诊断为职业病,并申请工伤鉴定后,就可以享受全部合规治疗、康复性治疗、辅助器具配置、伤残补助金、护理费等一系列费用。其中,工伤鉴定前的生活护理费、治疗期间停工留薪工资(一般不超过2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个月-2年工资)由当前所在企业负责,仅此项的数额就需几万至数十万不等。因此,作为劳动者所在的企业很难摆脱工伤赔付或补偿责任,还会承担未按照法律要求开展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购买工伤保险的责任,给一些本就发展艰难的初创企业雪上加霜。
为此,建议:
1.出台职业病责任划分的技术标准。根据不同浓度、接触时间职业病发生、发展的特点,明确特定浓度、接触时间的职业病责任比例,便于分清各企业责任,各企业根据责任比例划分情况,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资金赔付责任。对于与当前企业不相干职业病的赔付风险,监管、仲裁、法律援助等部门应积极主动介入协调,指导劳动者通过合法合理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免除当前企业的不合理赔付责任。
2.加强对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和购买工伤保险监管力度。相关监管部门督促初创企业积极履行法律责任,确保劳动者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并及时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对于一些健康损害尚达不到职业禁忌症标准的劳动者,企业应保留好其初来时的“基线”健康数据,以减轻工伤赔付责任。相关监管部门可作为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见证第三方,帮助双方签订协议,免除与企业无关的工伤赔付责任。
3.加大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介入。对于已发现了职业病的初创企业,为缓解其窘境,工伤保险基金可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介入开展赔付,支付企业前期垫付的诊治费用等。如果企业暂未为相应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建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加收相应数额的滞纳金,并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的方式处理,之后仍视其参加了工伤保险,达到同时保护劳动者和初创企业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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