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11日政协宣城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5日政协宣城市第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12年11月21日政协宣城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9年12月31日政协宣城市第四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加快宣城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密切协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职能。
第六条 政协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七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成员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由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决定,负责第一次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并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第八条 每届政协第一次会议闭会后,提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作必要调整,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每届任期五年。提案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依据《政协宣城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提案委员会的职责:
(一)起草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向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制定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和处理;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对未按期办复的及时催办;
(七)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宣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提案中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
(九)组织提案工作的评选表扬和宣传报道;
(十)组织推进提案公开和信息化建设;
(十一)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十二)加强与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三)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宣城市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四)接受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加强与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十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提案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第十一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二条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协宣城市委员会委员,可以个人名义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联名提案者须出于自愿;
(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可以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三)参加政协宣城市委员会的各党派、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名义提出提案;
(四)政协宣城市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本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围绕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全市中心工作,立足宣城实际,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
(二)提案应当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建议。
(三)提案的提出应注重质量不比数量。
(四)在提案选题上坚持“七要七不要”,即要紧紧围绕中央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我市的落实情况选题,不要选择与上级要求相抵触的问题;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选题,不要选择超过市委、市政府职能的问题;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不要选择只是个别现象的问题;要选择矛盾突出、但尚未出台政策措施的问题,不要选择已经出台政策措施、而又没有新的意见建议的问题;要选择与工作相关、或自己熟悉的问题,不要选择自己不熟悉领域的问题;要在深入调研基础上确定选题,不要选择泛泛而谈的问题;要坚持一事一议,不要以工作总结、汇报材料直接转化为提案。
(五)提案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要求提交。
第十四条 提案可以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五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加强闭会期间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应当重视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可将有关调研报告,在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题协商会议上的发言以及其他履职成果按照要求转化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当根据提案的内容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协商确定承办单位。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办理的提案,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同办理单位或者分别办理单位。
对反映同一问题、建议相似,且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作并案处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立案:
(一)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
(三)中共党员对党内有关组织、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见的;
(四)民主党派成员反映本组织内部问题的;
(五)进入民事、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复议、仲裁程序的;
(六)属于学术研讨的;
(七)为本人或者亲属解决个人问题的;
(八)宣传、推介具体作品、产品的;
(九)指名举报的;
(十)涉及纪检监察机关正在审查和调查的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一)内容空泛、没有具体建议的;
(十二)市委、市政府已出台政策措施,而建议无新意的;
(十三)已列入市政府重点工作和建设项目,而建议无新意的;
(十四)缺乏调查研究,问题把握不准确的;
(十五)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
(十六)以工作总结、汇报材料直接转为提案的;
(十七)超出本市职权范围的。
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提案者;视情以意见、建议等形式转送有关方面参考;提案者可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在征得提案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作撤案处理。
第十九条 提案委员会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可提请主席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建议案形式向中共宣城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
第二十条 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政协宣城市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提案交办会议,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集中交有关单位承办;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委员会及时交有关单位承办。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提案的中共宣城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有关人民团体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并向提案者作出书面答复。
(一)提案办理工作应当认真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保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进行答复。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并加盖公章。
(二)办理提案应当围绕提案内容,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建议答复,注重实际效果。凡是有条件解决的,应当集中力量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制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并及时向提案者反馈解决进度;确因条件所限制,无法解决或无法采纳的,应当实事求是地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三)委员个人的提案,办理复文寄送委员本人;委员联名的提案,办理复文送第一提案者,由第一提案者告知联名提案者;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办理复文送提案单位;界别、委员小组或者联组的提案,办理复文送召集人。中共宣城市委有关部门和有关人民团体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办理复文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所有办理复文均须抄送政协宣城市委员会提案委员会。
(四)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同办理意见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答复提案者;分别办理的提案,由各承办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答复提案者。
(五)承办单位应当将沟通协商作为提案办理的必要环节,不协商不办理,与提案者共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征询对办理复文的意见。承办单位承诺列入计划解决的,应当及时向提案者反馈。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或者重新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提案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办理。在收到办理复文后,应当及时向提案委员会反馈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的提案办理工作情况,作为其参与提案办理工作的评选表扬的主要依据,并纳入市委、市政府对承办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第二十四条 有序推进提案内容和提案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开展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双向评议。
第六章 提案的督办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市委、市政府、市政协领导领衔督办重点提案工作。
第二十六条 提案的督办由政协宣城市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协调,各专门委员会分工协作,提案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市委、市政府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分别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牵头,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所在的办公室具体负责牵头组织督办活动。市政协领导督办的重点提案,由市政协办公室、提案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督办领导的要求组织督办活动。
第二十七条 提案的督办可以采用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者、承办单位相结合的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以及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督查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二十八条 对反映党和政府亟待解决、人民群众普遍要求改进的问题,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重点提案中应有民主监督性提案。
第二十九条 重点提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遴选,由提案委员会会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协商提出,并征求督办提案市领导意见后确定。
第三十条 对于重点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进行督查督办。
第三十一条 对于党派、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重点办理,在书面答复前,应当先征求提案者意见。提案委员会可以提出督办的建议。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未按期办复的提案,提案委员会应当及时催办。对提案中不能及时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三十三条 提案委员会应当将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不满意意见及时向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通报,并向相关承办单位反馈。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扬和宣传
第三十四条 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先进承办个人,由政协宣城市委员会进行表扬。
第三十五条 积极宣传提案工作,特别是重点提案和其他重要提案的形成过程、办理过程及办理成效,提高提案工作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经政协宣城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提案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政协可以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安徽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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