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领衔督办市人代会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6日
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人代会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质量与水平,提升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的落实率、满意率,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实行市政府市长、副市长领衔督办市人代会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制度。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市政府市长每年领衔督办市人代会议案。市长、副市长每年分别领衔督办1-2件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
第二条 市政府市长、副市长领衔督办的市人代会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应是反映我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对市委、市政府工作决策提出的重要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分别提出需市政府市长、副市长领衔督办的市人代会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督办室(市目标办)根据市政府领导工作分工情况提出拟办意见,报经市长、有关副市长,联系市政府领导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阅批后,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
第四条 市人代会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督办工作由市长、副市长牵头,联系市政府领导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议案建议的市人大代表或提出提案的市政协委员等参加。采取协商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听取承办单位办理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办理工作具体意见和要求,督促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落实。对未能及时办理的领衔督办议案、建议和提案,市长、副市长定期检查、督促和指导,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困难和问题,督促承办单位尽早办理落实。
第五条 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市长、副市长领衔督办市人代会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认真制定具体办理工作方案,及时汇报办理工作进度,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第六条 为提高市人代会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落实率,承办单位正式答复前应约请提出议案、建议的市人大代表或提出提案的市政协委员商谈,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商研取得一致意见。承办单位办理答复意见须经联系市政府领导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把关,报市长或相关副市长审阅同意后,以承办单位名义正式答复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七条 市政府督办室(市目标办)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负责做好市长、副市长领衔督办市人代会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过程中有关联系、协调和督查工作。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每年将市政府市长、副市长领衔督办市人代会议案、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的具体工作情况,落实情况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的反映等汇总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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