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党宣城市委筹党员葛畅反映: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乱堆乱放、随意倾倒现象日益突出,跨省倾倒情况时有发生。建筑垃圾在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管理依据不足。一是国家层面建筑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未及时更新。2020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虽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但与之配套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为2005年出台,对该违法行为的个人仅能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违法成本较低,不足以遏制建筑垃圾污染环境情形发生。二是省级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广东省在2022年出台了相关条例,海南省正在征求意见中,我省尚未出台相关条例或征求意见。合肥市、芜湖市相继在2017年、2022年出台了建筑垃圾管理条例(办法),明确了相关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消纳、利用、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
二、牵头部门不明。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及消纳等环节涉及到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建筑垃圾监管具体由哪个部门牵头,目前无明确分工和责任划分,存在推诿扯皮的尴尬问题。
为此,建议:
一、制定管理条例。出台我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管理,明确各个环节及相关主管部门责任,实现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综合利用的全过程闭合监管,有效遏制建筑垃圾处置中存在的偷运、乱倒、偷倒等问题。
二、健全准入制度。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管理。进一步落实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企业不得开展建筑垃圾运输业务,任何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全部进行密闭改装,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未经批准和未安装密闭装置的建筑垃圾车辆严禁上路运输。严格执行限时段、限路段运输管理制度,杜绝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撒遗漏和随意倾倒现象。严格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准入管理,彻底清理非正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三、加强日常监管。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信息进行登记,收录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建筑垃圾车牌号、车主司机和地址等基础信息,实现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全过程监管。加大对违法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尤其是存在非法倾倒的运输企业处罚和关注力度,分析存在问题。
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完善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制度,根据各地不同的情况采取布点和特许经营等形势有序建设。积极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利用,避免私设消纳场、非法占用土地等破坏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